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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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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应以本清单公示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各收费主体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2.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文件要求,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3.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67号)文件要求,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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