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区
欢迎光临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
7x24小时热线:95198 退出

通 知

当前位置 : 首页 > 首页 > 新闻动态 > 海 关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4号令)

www.singlewindow.sd.cn 2024-02-02

(2024年1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26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22日起实施)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甜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