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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目录清单

为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央和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按照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现对我市进出口环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公布,本清单将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政策的调整动态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近期部署,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减半收取集装箱延期使用、货物滞留等费用。

根据市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降低烟台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交办〔2020〕1号)规定,对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费标准在上述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继续降低20%。对中韩航线客箱船、客滚船减免引航费附加费。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烟台市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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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收费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规〔2019〕2号规定执行。

2.货物港务费并入港口建设费的,不再另行计收。

3.列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实行市场调节项目: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和理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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