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区
欢迎光临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
7x24小时热线:95198 退出

通 知

当前位置 : 首页 > 首页 > 通知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singlewindow.sd.cn 2019-04-08

税委会〔2019〕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pdf


上一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 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2号(关于新增查询报关单数据传输状态信息有关事宜的公告)

相关新闻